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考察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考察评价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7月1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考察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
2021年7月17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生学术创新能力考察评价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及国家学术评价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综合考察与评价,完善我校博士学位授予标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考察评价内容
学术创新能力的考察评价主要围绕博士研究生是否具有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是否在本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且取得成果能否支撑其具备良好学术创新能力。
二、 考察评价组织
学术创新能力的考察评价采用同行专家评价方式,由二级培养单位组建“考察评议专家组”具体负责。“考察评议专家组”由五名(含)以上校内外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博导应占2/3以上,指导教师需回避)组成。
三、 考察评价方式
1.汇报答辩。学术创新能力的考察评价采用报告或答辩方式进行。博士研究生就其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开展科学研究情况,以及其在本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的创造性成果内容进行汇报。“考察评议专家组”可视汇报情况组织问辩。
2.专家考察评价。“考察评议专家组”组长主持评议会议,根据汇报和问辩情况,对博士研究生是否具有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其在本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的创造性成果是否能够支撑其具备良好的学术创新能力组织考察和集体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考察评议专家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认定考察评价通过。“考察评议专家组”评价意见需填入《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考察评价意见表》,并归入个人档案。
四、有关要求
1.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并做出的创造性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高质量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论文、发明专利、科学技术奖等。其中学术论文或授权发明专利等以评价个人学术创新为主的成果,要求本人排名第一,或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科学技术奖等以评价集体学术创新为主的成果,要求应有本人署名或有个人证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做出的创造性成果应具有较好的研究性、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细化制定具体考察评价标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3.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考察评价原则上应在研究生申请毕业至少三个月前进行。申请人应至少提前三天提交个人成果材料,供“考察评议专家组”审阅。
4.“考察评议专家组”考察和集体评议过程应实行利益相关者主动回避原则。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矿大研字〔2008〕7号、中矿大研字〔2014〕25号)、《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补充规定》中矿大研字〔201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
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考察评价意见表
研究生姓名 |
|
学号 |
|
所在学院、 学科(专业) |
|
导师 |
|
开展科学研究情况自述 |
|
在学期间取得学术研究成果情况 |
成果 类型 |
成果名称 |
成果公开情况 (期刊名称、会议名称、出版社、获奖等级、专利授权号等) |
作者排序 |
成果时间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考察评议专家组组成 |
专家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专家签名 |
备注 |
|
|
|
|
组长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议专家组对 “博士生是否具有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做出的创造性成果情况,以及其是否具备良好的学术创新能力”的考察评价意见: 无记名投票表决: 博士研究生的学术创新能力达到博士毕业要求: 同意: 人 不同意: 人 评议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注:“成果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发明专利、科学技术奖等;
研究成果需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