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
转发研究生院通知: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结果处理办法(实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结果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矿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矿委〔202044号)文件精神,强化研究生教育质量意识,保障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体系,学校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结果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结果处理办法

(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院

2021715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及

结果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矿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矿委〔202044号)文件精神,强化研究生教育质量意识,保障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是监控和评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手段,抽检结果是国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科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也是学校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和由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论文抽检结果在校内进行公布,抽检结果计入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条  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按相关部门抽检管理办法执行。学校组织的抽检按本办法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抽检包括指定抽检和随机抽检两类。指定抽检对象为提前申请学位者、延期申请学位者和博士转硕士者的学位论文;指定抽检以外的学位论文,学校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检。对于所有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学校按照不低于5%比例进行随机抽检,其中对于在近三年校内外抽查、抽检中,评议结果较差的学位论文所属学科(专业),学校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检;对于同一指导教师,同一学年毕业人数较多的,学校对该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检。

第六条  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论文做如下认定: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七条  在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作者、指导教师及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做如下处理:

1.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抽检评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及时通知论文作者、指导教师及所在二级培养单位

2.研究生院约谈“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二级培养单位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3.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停止其下一年度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如有直博生或硕博连读生已被录取的,延迟一年停招);三年内累计(含同一年)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停止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5年(从最后一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时算起)。

4.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二级培养单位,依照论文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及影响,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减少下一年度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指标(不足1的按1计算,下同);如三年内累计(含同一年)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减少招生指标。

第八条  对于在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作者、指导教师及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做如下处理:

1.“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作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认真修改论文,直至指导教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合格。若“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作者未认真修改论文,导致论文在上级部门抽检中再次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将评议结果通报作者所在单位。

2.“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应主动督促、指导学生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对论文质量审核把关;累计出现2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的指导教师,二级培养单位应限制其下一年度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指标;累计出现3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的指导教师,停止其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3.在年度论文抽检工作中综合排名累计2次居末位的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院约谈该单位领导;综合排名累计3次居末位的二级培养单位,视情况核减该单位、学科(专业)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九条  各学科以及学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应加强对学位论文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在未参加国家、省、校抽检的学位论文范围内,各二级培养单位可自主开展学位论文抽检评估工作,以构建国家、省、校、院四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体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院           20217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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